根据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对食堂就餐规定如下:
第一条 就餐人员范围
一、单位所有正式干警
第二条 就餐相关规定
一、我院实行每日两餐制即:早、中餐。每人每月收取44元伙食费。
住宿人员晚餐每餐1元/人,每月到办公室购买餐券,其他干警不提供晚餐。
不缴纳伙食费的不得在食堂用餐,用餐一次收取当月全额伙食费,伙食费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一次性扣缴;
第三条 就餐时间安排
早餐:7:30—8:20
午餐:11:30—12:30
加班和延时用餐需提前申请(延时就餐仅限1小时,需办公室审批;全员加班就餐需院长批准)。
第四条 就餐管理制度
一、全院干警及聘用制人员不得带家属及外来人员到餐厅用餐;
二、患有传染病人员,要及时告知院领导,办公室将统一妥善安排用餐;
三、就餐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到餐厅就餐,不得提前,也不得在规定时间后就餐,用餐后及时离开餐厅,不得逗留;
四、讲文明、讲礼貌、互相尊重,就餐时不得大声喧哗。如对餐厅饭菜质量和餐厅员工服务态度持有异议,应按正确渠道逐级反映,不得与餐厅员工随意争吵;
五、餐厅工作人员及全院干警,不得将食堂餐具、物品、食品带出食堂;
六、非餐厅工作人员不得出入餐厅操作间;
七、餐厅工作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饭菜卫生、餐厅公共卫生。工作时必须佩带口罩、帽子、围裙等,每天餐具消毒,保持容器用具清洁卫生,定期清扫餐厅卫生,每周必须大清扫一次;
八、遵守就餐秩序,打餐时应依次排队,不得插队、拥挤、大声喧哗;
九、就餐人员厉行节约,践行“光盘行动”,如有剩饭菜、剩汤,需倒入回收桶,不得随意乱倒,做到人走桌净;
十、自觉爱护餐厅财产,严禁损坏餐厅设施,违者需作相应赔偿和处罚。
第五条 派出法庭用餐标准
红旗岭法庭以及烟筒山法庭月伙食费采用实报实销制度,费用上限不得超过2700元。法庭可根据采购方便选择采购点,做好采买登记,秉持勤俭节约的原则,避免铺张浪费,其他要求参照院内食堂用餐规定。
磐石市人民法院机关临时就餐人员
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党政﹝2019﹞749号)。现就临时就餐人员服务管理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就餐地点
法院一楼食堂
二、就餐人员范围
(一)除我院外其他兄弟单位因履行公务到我院办事办案、考察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学习交流等公务的工作人员(除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安排一次接待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
(二)因工作需要辅助我院办公、办案的其他临时人员。
三、收费标准
(一)我院实行每日两餐制即:早、中餐。
院内工作的临时人员(含文员)每人每月收取44元伙食费(含外单位派驻人员)。其中人民陪审员及经领导批准的需要在本院就餐的其他人员,每餐1元/人,每月到办公室购买餐券。晚餐仅为保洁人员、值班值宿人员、特殊工作任务人员(以上人员晚餐免费)、住宿人员提供,其中特殊工作任务人员晚餐需由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签字,交办公室及主管领导批准,方可用餐;住宿人员晚餐每餐1元/人,每月到办公室购买餐券,其他干警不提供晚餐。
四、管理操作流程
(一)对于其他单位来我院办公需用餐的人员,负责接待临时在我院就餐的承办部门,经办人需事先填写《临时办公人员用餐申请单》,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临时就餐人员可持申请单直接到我院财务交纳就餐费用。财务收到交纳的餐费后,应出具食堂收款凭证及就餐券,临时就餐人员持券就餐。
(二)财务应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应根据用餐标准和协助安排用餐的控制标准,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不得拒收、少收,并纳入统一核算,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支出。
五、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9-14 15: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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