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杨胜洲等5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1、罪犯杨胜洲,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白银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吉0284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胜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34472元(刑期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2017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二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杨胜洲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2、罪犯赵亮,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2013)船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2014年6月12日交付执行。
表扬7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二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赵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3、罪犯邱国,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白城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8837.60元(刑期自2008年2月4日起至2026年2月3日止)。被告人邱国不服,提出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3日作出(2009)松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7月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5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0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邱国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4、罪犯高鹏,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济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长刑二重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鹏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42344500元。被告人高鹏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5)吉刑经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26年8月26日止)。2016年6月13日交付执行。
表扬 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高鹏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5、罪犯曹宇亭,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宇亭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撤销缓刑所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9月5日起至2024年9月4日止)。2010年2月9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6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曹宇亭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2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2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9-15 09: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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