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韩雨等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1.罪犯韩雨,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辉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吉0523刑初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人民币65318.14元。(刑期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2019年9月12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475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韩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罪犯许亮,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吉0202刑初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共计48435.91元。(刑期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2019年7月1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616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许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5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9-15 09: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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