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方奇上等77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1、罪犯方奇上,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寻乌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珠金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奇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方奇上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珠中法刑终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奇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2013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1日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方奇上减去余刑。
2、罪犯关连臣,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白山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辽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连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处罚将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26年12月27日止)。2010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余565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关连臣减去余刑。
3、罪犯侯雨春,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2008)船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雨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3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28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6日起至2027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580元,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229.46元。2008年4月2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余471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5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9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侯春雨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4、罪犯卢新湍,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三明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阳春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新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2014年3月12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余380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卢新湍减去余刑。
5、罪犯赵子健,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珠中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子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13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1年6月12日止);2014年12月31日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一年四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赵子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6、罪犯董玉鹏,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双辽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6日作出(2003)四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玉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8日作出(2003)吉刑核字第21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4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余262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1月22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07年11月20日止);2012年5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0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董玉鹏减去余刑。
7、罪犯胡维进,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修水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8)佛中法少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维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5636.7元。被告人胡维进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7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2010年3月22日交付执行。
表扬7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8月5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2年11月4日止); 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胡维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8、罪犯宫照强,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集安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珠中法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宫照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宫照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宫照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7月21日交付执行。
表扬7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16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2034年6月15日止);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宫照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9、罪犯孟繁舒,男,199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吉0204刑初5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繁舒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2019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
表扬2次,余319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孟繁舒减去余刑。
10、罪犯姜长龙,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吉0291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长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19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2019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
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姜长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11、罪犯付豪,男,199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吉0204刑初4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9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
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付豪减去余刑。
12、罪犯解延军,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扶余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吉019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延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2019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解延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3、罪犯梁帮勇,男,200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辽源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吉0402刑初2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帮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被告人梁帮勇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吉04刑终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2020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表扬2次,余503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梁帮勇减去余刑。
14、罪犯刘晓强,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吉0211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晓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2020年1月8日交付执行。
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晓强减去余刑。
15、罪犯刘震,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延中刑初字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震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0日作出(2013)吉刑三终字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4月29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2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7年9月21日止);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6、罪犯田晓光,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吉0112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晓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82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8年2月14日止)。2019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
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田晓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7、罪犯王永亮,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0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2日作出(2006)吉刑核字第14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6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0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1月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9年11月8日止);2014年10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永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8、罪犯张学文,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现在吉林监狱服刑改造。
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26年11月8日止)。2012年7月1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以罪犯张学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19、罪犯喻顺清,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喻顺清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被告人喻顺清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中中法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4月1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喻顺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罪犯曹世伟,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吉林省蛟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吉0202刑初5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世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2019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曹世伟减去余刑。
21、罪犯左旭阳,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吉0202刑初6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旭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2020年7月2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2次,余216.5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左旭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2、罪犯于竣名,男,199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吉0202刑初5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竣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2020年8月2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2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于竣名减去余刑。
23、罪犯王刚,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铁中刑一初字第 00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被告人王刚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辽刑三终字第000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8月2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刚减去余刑。
24、罪犯王德玉,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齐和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1029.98元。被告人王德玉不服,提出上诉。吉林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2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6月1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余386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4月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0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7年10月26日止);2011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5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德玉减去余刑。
25、罪犯沈文杰,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9日作出(2005)延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文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7月1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余103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月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至2027年7月7日止);2011年11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沈文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6、罪犯赵一铭,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吉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一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28年1月17日止)。2013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赵一铭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7、罪犯千南镇(自称),男,1980年1月3日出生,国籍不详,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0日作出(2006)吉刑终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千南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6年12月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 6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0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4年1月2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3年4月19日止);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千南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8、罪犯郎雅辉,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珲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珲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郎雅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因漏罪,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珲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郎雅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刑期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2009年12月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 7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郎雅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9、罪犯金延,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和龙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延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延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金延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吉刑一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1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2月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3年12月2日止);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金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30、罪犯文振权(自称),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无国籍,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7日作出(2005)延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振权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文振权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作出(2005)吉刑终字第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月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9月1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9年3月12日止);2014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文振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31、罪犯刘亮,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吉0211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31年1月2日止)。2016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32、罪犯张鹤,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吉020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2020年1月2日交付执行。
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鹤减去余刑。
33、罪犯郭东,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绥棱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8)吉0102刑初5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9日止)。2020年1月19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3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郭东减去有期徒刑五月。
34、罪犯徐小卫,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小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刑期自2009年2月15日起至2029年2月14日止)。2009年8月1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徐小卫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35、罪犯管小兵,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南京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阳东法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小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27年3月2日止),被告人管小兵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阳中法刑二中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5月8日交付执行。
表扬8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管小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36、罪犯侯汉明,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8)吉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汉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7年7月6日起至2025年7月5日止)。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8)吉刑三终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月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 5 次。余154.5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11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侯汉明减去余刑。
37、罪犯姜经,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焦作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珠中法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5月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8年6月19日止);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姜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38、罪犯金洪范,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朝鲜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图们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吉240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洪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29年8月1日)。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日作出(2018)吉24刑终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2月2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金洪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39、罪犯杨波,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吉011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8400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2019年7月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杨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40、罪犯张亮,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安图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吉高新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因余罪,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中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原判抢劫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28年4月24日止)。2015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 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9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41、罪犯张英泽,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九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吉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英泽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5月3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 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2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3年1月19日止);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英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42、罪犯付玉成,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伊通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玉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4591.42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吉刑终字第3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2月6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2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1年5月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9年5月5日止);2012年10月24日因狱内再犯罪,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船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玉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29年10月16日止);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付玉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43、罪犯潘树音,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庄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长刑一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树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潘树音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吉刑三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2012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2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3年4月27日止);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潘树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44、罪犯孙国伟,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长刑一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97499.4元。被告人孙国伟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吉刑三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3年4月27日止);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二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孙国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45、罪犯焉光荣,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吉0105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焉光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32年3月30日)。 2018年5月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焉光荣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46、罪犯李少歌,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邢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吉0283刑初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少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刑期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被告人李少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吉02刑终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8月2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2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少歌减去余刑。
47、罪犯孙颜东,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磐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颜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2011年8月1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孙颜东减去余刑。
48、罪犯李文革,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船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0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2011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余418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文革减去余刑。
49、罪犯杨圣,男,1994年3月27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辽源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8)京0102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圣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2018年5月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余112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杨圣减去余刑。
50、罪犯柳铁益,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辉南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吉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铁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1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28日止)。 2011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柳铁益减去余刑。
51、罪犯曲鹏,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满族,大专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吉0102刑初6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 2020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曲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52、罪犯李波,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辽源市人,现在吉林监狱服刑改造。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辽刑终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1118290.23元,2010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余580.5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狱内再犯罪,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船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6日起至2025年9月5日止);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9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53、罪犯隋庆龙,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北安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白山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隋庆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所犯的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隋庆龙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吉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隋庆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所犯的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4月19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2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4年4月2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32年10月27日止);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隋庆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54、罪犯刘雨祥,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吉029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雨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吉02刑再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雨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止)。2020年7月2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1次,余581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雨祥减去余刑。
55、罪犯吴志东,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吉0202刑初6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志东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2019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吴志东减去余刑。
56、罪犯于申广,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吉0204刑初第5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申广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2020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于申广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57、罪犯李贺,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蛟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吉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刑期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27年4月29日止)。被告人李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吉刑三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月19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27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58、罪犯王祥合,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敦化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延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祥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0年6月2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1年9月27日止);2014年10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祥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59、罪犯金铉道,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朝鲜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延吉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30日作出(2003)通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铉道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3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余161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0月3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2012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金铉道减去余刑。
60、罪犯吴利华,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吉0211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利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23340元(刑期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于2020年8月7日交付执行。
表扬1次,余351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吴利华减去余刑。
61、罪犯李秀文,男,195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吉028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秀文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于2017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表扬3次,余438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秀文减去余刑。
62、罪犯周波,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7日作出(2008)长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与原判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8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0年5月8日止);2013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不予减刑;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周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63、罪犯胡玉明,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和龙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3)和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胡玉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罪犯胡玉明在接受社区矫治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吉2406刑更3号刑事裁定,撤销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2013)和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胡玉明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胡玉明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于2020年1月14日交付执行。
表扬2次,余285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检察机关意见:结合余刑调整减刑幅度。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胡玉明减去余刑。
64、罪犯姜利田,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0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利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0日作出(2005)吉刑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利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9月5日交付执行。
表扬6 次,余540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0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8年4月26日止);2011年5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结合余刑调整减刑幅度。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姜利田减去余刑。
65、罪犯孙文波,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安图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延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文波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6899元。被告人孙文波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吉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文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8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5年9月19日止);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孙文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66、罪犯王文阁,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吉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5月23日止)。于2017年1月5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文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67、罪犯李绍志,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8)吉010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绍志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于2019年9月4日交付执行。
表扬3次,余206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检察机关意见:结合余刑调整减刑幅度。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绍志减去余刑。
68、罪犯金明日,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朝鲜族,无国籍,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1日作出(2001)延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明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1年7月25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余402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狱内再犯罪。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1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明日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无期徒刑,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2008年2月15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8年2月14日止);2010年12月30日经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金明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69、罪犯程铁,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满族,大学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吉0291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追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22470元。被告人程铁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吉02刑终3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1月3日交付执行。
表扬2次,余577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检察机关意见:结合余刑调整减刑幅度。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程铁减去余刑。
70、罪犯金哲龙,男,1949年11月16日出生,朝鲜族,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8日作出(2002)延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哲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1日作出(2002)吉刑核字第17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3年7月8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余192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11月1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月3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6年7月30日止);2011年11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5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金哲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71、罪犯任友志,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作出(2007)珠中法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友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8900.30元。被告人任友志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友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4月23日交付执行。
表扬7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25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2月1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2年8月10日止);2016年6月14日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11月23日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任友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72、罪犯杨辉,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吉0204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于2019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
表扬2次,余478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杨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73、罪犯朱昌进,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朝鲜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延吉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昌进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刑期自2009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2010年8月10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余111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朱昌进减去余刑。
74、罪犯韩旭,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吉0204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9年11月6日交付执行。
表扬2次,余510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二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韩旭减去余刑。
75、罪犯谢晓峰,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吉0204刑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晓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8880元。被告人谢晓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吉02刑终33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谢晓峰撤回上诉。于2019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
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谢晓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76、罪犯刘成喜,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东丰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7日作出(2004)辽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成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1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6年11月9日止);2011年11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二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成喜减去余刑。
77、罪犯徐伟,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4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1月22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8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5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徐伟减去余刑。
公示期限为:2022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9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0-12 10: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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