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王志刚等35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王志刚,男,199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吉0284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追缴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王志刚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101459元。(刑期自2019年2月4日起至2023年7月3日止),2019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2021年4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考核积分:1982.9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志刚减去余刑。
罪犯张凯新,男,199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吉0204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凯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追缴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2020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506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凯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罪犯孟繁辉,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 吉 0283 刑初 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繁辉犯故意伤害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吉 0283 刑初 175 号刑事判决,撤销(2016)吉 0283 刑初 5 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执行缓刑部分;以被告人孟繁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2019年8月27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3047.9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孟繁辉减去八个月。
罪犯姚宝民,男,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吉0284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宝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止),2020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662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姚宝民减去余刑。
罪犯王久龙,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 (2021)吉020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久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扣押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968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久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罪犯李明哲,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31日作出 (2021)吉02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9725.07。(刑期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2021年6月2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962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明哲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罪犯宫昌明,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吉 0202 刑初 46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宫昌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2018年11月8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2021年4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考核积分:2091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宫昌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聂立君,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作出(2018) 吉 0284 刑初 14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立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万 元。(刑期自2018年3月07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止)。2018年9月19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2021年2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考核积分:2170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聂立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孙文政,男,1967年9月8日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8) 吉 0284 刑初 27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文政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5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3年8月6日止)。2020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2579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孙文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卢爱国,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满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吉022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爱国犯合同诈 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万 元, 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 225932.6 元。(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2019年08月26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3183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卢爱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刘建龙,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白山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浑刑初字第 17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吉 0605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浑刑初字第 170 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刘建龙犯判处缓刑的刑罚,恢复执行刘建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 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5370 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 年 9 月 2日起至2023 年 8 月 16 日止)2020年9月22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891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建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范井林,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 吉 0284 刑初 21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井林犯故意杀 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 年 8 月 14日起至2023 年 8 月 13 日止)2020年1月14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 2319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范井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李庆海,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公主岭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 吉 0284 刑初 22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庆海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74894 元。(刑期自2019 年 8 月 21日起至2023 年 8 月 20 日止)2020年1月14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2540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庆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刘学,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 (2020)吉0204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学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 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 7 月 27日起至2025 年 7月 26 日止)2020年9月29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895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宋洪文,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20 年10月14日作出(2020)吉0202 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洪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万 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吉02刑终3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3年3月3日止)2021年6月2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993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宋洪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罪犯关茗赫,男,2000年8月23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19)吉0204 刑初5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茗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与前罪三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吉02刑终5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关茗赫的定罪量刑。2020年9月29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890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关茗赫减去余刑。
罪犯葛羽,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市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作出(2019)吉 0291 刑初 9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38万 元。(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2020年9月29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843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葛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张国辉,男,1959年4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作出 (2021)吉 0202 刑初 23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辉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被告人张国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吉02刑终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1月5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518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国辉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罪犯吴浩,男,1994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作出 (2018)吉 0381 刑初 69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浩犯 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零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2019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2777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吴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刘俞迪,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吉2403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俞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责令共同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83900元。(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2020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600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俞迪减去余刑。
罪犯王爱华,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吉0204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爱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2020年11月3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723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爱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尹冬冬,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吉028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冬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2020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737.5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尹冬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李宏亮,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吉0723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宏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2021年11月5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514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宏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罪犯朴华亮,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朝鲜族,吉林省珲春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吉2404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朴华亮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2021年11月5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514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朴华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罪犯吴云河,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吉0221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云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23年9月3日止)2017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考核积分:3509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吴云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罪犯孙聪,男,199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吉0202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2021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414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孙聪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罪犯关广杰,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吉021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广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吉02刑终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2021年4月23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134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关广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柴艳春,男,199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8)吉0284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柴艳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0437元(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2019年3月7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2021年4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考核积分:2225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柴艳春减去余刑。
罪犯姜林汐,男,200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吉0283刑初4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林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2021年11月5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513.5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姜林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罪犯刘龙,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吉0284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前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060元。(刑期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2021年5月10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113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罪犯于洋,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吉0284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洋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1 月7日作出(2018)吉02刑终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2018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2021年2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考核积分:2176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于洋减去余刑。
罪犯于立河, 男,1989 年 1 月 15 日生,满族,高中文化,吉林省蛟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作出(2021)吉 2401 刑初 59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立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万元。(刑期自2020年 12 月 12日起至2022 年 12月 11 日止)2021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406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于立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罪犯岑晓惶,男,1998 年 11 月 1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 月28日作出 (2019)吉 0605 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岑晓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万元,赃款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0)吉06 刑终 15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 8 月 14日起至2023 年 3月 11 日止)2021年4月1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149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岑晓惶减去余刑。
罪犯蒋德民,男,1980 年 1 月 1 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 吉0282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德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 元,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280130元。(刑期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2020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692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蒋德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蒿文广,男,1972 年 11 月 1 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作出(2018) 吉 0282 刑初 24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蒿文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 年 7 月 10 日起至2023 年 7 月 9 日止)2019年2月28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2021年2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考核积分:1970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蒿文广减去余刑。
公示期限为: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17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狱内的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1-09 15:20:19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