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靳帮荣,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吉0113刑初4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靳帮荣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9月12日至2023年9月10日止)2021年4月 1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611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靳帮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李立新,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吉0283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立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570 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8月21日至2023 年8月20日止)2020年9月22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2281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立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马超明,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 (2020)吉0204刑初 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超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已缴纳 15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387.67 元上缴国库(已上缴)。(刑期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3 年10月9日止)2020年7月21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2460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马超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凌寿春,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吉 0283 刑初 17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凌寿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止)2020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852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凌寿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季景春,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吉 0282 刑初 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景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2020)吉02刑终2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止)2020年11月3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2028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季景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孙东,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文化,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8)吉0203刑初5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2019年2月13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4165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孙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李虎范,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和龙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吉2401刑初7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虎范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因被告人李虎范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吉24刑终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2021年5月10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469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虎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许春龙,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吉022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春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2021年4月1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585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许春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李国徽,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吉028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1244.2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吉02刑终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2020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910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国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王刚,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双辽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19)吉030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责令被告人王刚等四名罪犯共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930元。因被告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吉03刑终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5月29日止)。2020年9月22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2121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赵全和,男,199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福建省漳浦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吉0202刑初6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全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2021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822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赵全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韩鹏,男,199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吉0202刑初5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2021年11月5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934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韩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王大勇,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吉02刑终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大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责令上诉人王大勇、徐春波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2700元,发还被害人;责令上诉人王大勇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26700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2021年3月8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697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大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高添,男,1997年9月14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九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吉2401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添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4日起至2023年4月3日止)。2020年9月22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2165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高添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万利强,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江西省宜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 (2020)吉038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利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万利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吉03刑终1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2021年5月10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516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万利强减去余刑。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赵春晖,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7日作出 (2020)吉029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春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19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2021年4月1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563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赵春晖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杨贵龙,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吉028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贵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杨贵龙、浦立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吉02刑终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2020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2089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杨贵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贯井平,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 (2019)吉0122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贯井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被告人贯井平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5万元。(刑期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2019年6月26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2021年4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考核积分:2633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贯井平减去余刑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高天平,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石狮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吉032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天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被告人高天平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吉03刑终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2021年4月1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587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高天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张明伟,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 (2021)吉0204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2021年4月23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527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明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徐志宝,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扶余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 (2020)吉0702刑初4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志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50元,依法予以追缴。(刑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2021年4月1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603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徐志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郑世发,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19)吉0282 刑初 32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世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1万元,责令被告人郑世发与同案犯共同退赔各被害单位共计人民币 111630.8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吉02刑终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2020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2104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郑世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姜玉庆,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0)吉2424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玉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4月7日起至2023年10月6日止) 2021 年 6 月 15 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390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姜玉庆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张培国,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吉林省安图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吉 0281 刑初 3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培国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公安机关扣押的223823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2020 年 10 月 16 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2227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培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孟旭,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吉 0211 刑初 6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旭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孟旭非法所得。(刑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2021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830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孟旭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秦念博,男,200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吉0282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念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1407.26元,已给付 50000 元。因被告人秦念博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5日作出(2021)吉02刑终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6月8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348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秦念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周宇鹏,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吉0113刑初4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宇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2021年4月1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553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周宇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潘月有,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6日作出(2021)吉 0282 刑初 11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月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 11月15日止)2021年4月1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1542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潘月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申晓云,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蛟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吉0283刑初3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晓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9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0元,责令被告人申晓云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936元。(刑期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3年9月24日)2019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2543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申晓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杨晓龙,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双辽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吉0122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晓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杨晓龙、王庆楠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08675元。因被告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吉01刑终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2020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2040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杨晓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巫海明,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惠州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吉0202刑初5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巫海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被告人巫海明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2021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822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巫海明减去余刑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靳帮荣等32名罪犯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邵喜伟,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肇东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吉0281刑初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喜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2021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刑期变动:无
考核积分:818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邵喜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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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1-09 15: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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