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犯李俊生,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吉林省梨树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吉0323刑初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罚金人民币2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退赔人民币441765.37元(刑期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37年7月9日止)。被告人李俊生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吉03刑终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俊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2、罪犯姜作兵,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集安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辽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作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09年6月4日起至2027年6月3日止)。被告人姜作兵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吉刑三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8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0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姜作兵减去有期徒刑六年。
3、罪犯宋祥桔,男,1999年7月24日出生,朝鲜族,中专文化,吉林省延吉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吉2401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祥桔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刑期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吉24刑终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宋祥桔减去余刑。
4、罪犯梁鑫童,男,200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吉010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鑫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2019年9月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检察机关意见:改变减刑幅度。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梁鑫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5、罪犯曾旭明,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吉0112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旭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2019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曾旭明减去余刑。
6、罪犯田宝兴,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辉南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吉0523刑初字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宝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田宝兴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吉05刑终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2020年8月7日交付执行。
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检察机关意见:改变减刑幅度。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田宝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意见:建议减去余刑。
7、罪犯李富,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白城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吉0802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2054元(刑期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被告人李富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吉08刑终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9月3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检察机关意见:改变减刑幅度。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1-09 15: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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