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法院开启庭审实质化改革
作者:郭金夫 郭静思
5月10日上午9时30分,磐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敲响庭审实质化改革第一槌,公开开庭审理郭某盗窃一案。因该案件在数额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该院决定将此案件作为第一例“刑事审判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试验庭进行开庭审理。刑事审判法官、市检察院公诉部门业务骨干、公安机关部分侦查人员、司法局以及森林公安部分工作人员等近30人全程观摩了庭审活动。
见利起歹意 盗窃友人钱财终被捉
2017年1月28日23时许,王某在磐石市某旅店内住宿。期间,郭某来到该房间与王某聊天,趁王某下楼买水之机,将王某放在床上的马甲盗走,2017年3月1日,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盗取王某马甲兜内6100元人民币。被告人郭某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盗窃数额不准确,实际盗窃现金应为人民币5900元。
数额存争议 首次庭审实质化引入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因被告人对检察机关认定的盗窃数额存有异议,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落实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要求,磐石市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并召开庭前会议,梳理案件程序性问题,明确了案件争议焦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辩护律师提供的1名证人陈某某接受了公诉人和辩护人的交叉询问,回答了法庭提出的相关问题,并证实被害人王某被盗现金为人民币6000元左右。该院还利用多媒体证据展示平台,通过投影等技术手段,对全案书证、笔录、照片、鉴定文书等证据进行了直观展示。磐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在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多次供述也均证实其盗窃现金为人民币5900元,鉴于公诉机关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该指控数额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人民币5900元为宜。
经合议庭评议,磐石市人民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郭某当庭没有提出上诉。
探索证人出庭规则 当庭宣判程序 首次实践庭审实质化改革
磐石市人民法院此案的审理,对证人出庭规则、庭前会议规则、当庭宣判程序进行了大胆探索,实现了争议焦点查明在法庭、证据评议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是磐石法院作为吉林地区法院系统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首批试点单位以来,开展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首次实践,此次庭审程序规范严谨、举证充分有效、辩护有力到位,庭审驾驭有度,证据的当庭展示与认定、事实的当庭认定、证人当庭作证以及控辩双方平等抗辩均在庭审中得以具体体现,保证了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开启了磐石法院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工作之路,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产生深远意义。
当天下午,磐石法院还召开了“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工作座谈会”。会议对庭审作了点评,并从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配合、转变思想观念等方面作了安排部署。
开展刑事庭审实质化工作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也明确提出“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刑事庭审实质化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核心要求,是适应刑事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需要,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工作,对于提高案件质量、防范冤家错案、促进公正裁判、强化人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磐石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刑事庭审实质化工作,专门成立了庭审实质化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探索和推进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多次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和部署庭审实质化工作,并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庭审实质化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