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通知书
(案号)
XXXX(原告姓名或名称):
XXX与XXX XX纠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X年X月X日立案。本案案号为XXX号。现将受理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通行证、护照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领使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四、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元。(本院诉讼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户……)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你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
特此通知。
X年X月X日
(院印)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流程信息将通过中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和吉林司法公开网,同时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但涉及国家机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内容除外。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本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登录审判流程信息查询账户时的身份验证依据;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吉林司法公开网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登录验证码。
自完成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本院开始向你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对当事人版本】如果你中途退出诉讼,经本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你和你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对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版本】如果你中途退出诉讼,经本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你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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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1-16 10: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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