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抓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落地见效,磐石法院紧紧抓住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控辩对抗和证人、鉴定人和侦查人员出庭等关键环节,稳步推进以司法证明、控辩对抗、依法裁判为核心内容的庭审实质化,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贯彻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原则。实行立案筛查繁简分流。充分发挥立案审查的过滤、分流作用,通过过滤筛查,将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等轻刑案件与一般公诉案件作出繁简分离,为承办法官进一步确定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做好前期准备。实行审判流程繁简分流。对案情复杂、疑难的,按照审判各流程节点进行精细管控;对案情简单的,实行审判流程简化管理,缩短审理期限。实行裁判方式繁简分流。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简单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周期的工作机制。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对指控及运用法律均无异议,且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适用该机制的案件适用“简案快审机制”机制审理。近日,我院集中审理了6起危险驾驶、1起交通肇事案件,共用时56分钟,平均8分钟审结1起案件,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个月至5个月拘役不等。这是我院立足于提高刑事审判质效,通过合理分配资源,简化审判流程,探索以“集中审理”为内容的刑事审判模式取得的新成效。改革以来,我院简易程序适用率从原来的43.2%提高到的83.4%;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从原来的15.3天降低为6天,审判效率提升1.5倍。依托庭前会议推进案件实质审理。针对证据材料较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控辩双方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提前进行庭前会议的预演,在庭审会议中一次性解决管辖、调取证据等程序性事项;完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对控辩双方表示认可的证据,在庭审中只须作简单说明,无须重复出示和质证,避免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新的证人到庭、重新鉴定等突发事由,节约庭审时间,实现庭前会议与庭审相衔接,让法官明确审理重点,使庭审集中解决控辩双方争议问题,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并依法严格把握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确保案件裁判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截至目前,我院已对 起案件启动了该程序,其中,被告人孔志明盗伐林木案,被告人于守德、房本军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李湘俊等23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这几起案件,有的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有的因案情重大复杂的,有的因案件社会影响重大。通过召开庭前会议,有效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庭审均都做到了平稳、有序进行,无一例因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等因素导致庭审中断,庭审质量得到了有效提高,目前均已审结。规范庭审操作程序。明确庭审操作的范围、条件、方式、流程,对不同程序的案件,采取与之相对应的审理方式,提高庭审操作效率。
二是突出庭审中心地位,落实证据裁判原则。规范法庭调查程序。坚持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严格以庭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坚持举证质证认证在法庭,对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均要求在法庭上出示,并依法充分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庭审实行一证一举和一证一质原则,确保一次举证证明一件事实,避免因多次举证、重复举证和混淆举证造成质证不清。对经过有效质证的证据,采取一证一认、相关认证、综合认证等方式,分层次、分类别进行庭审认证,充分做到证据认证在法庭。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积极主动的贯彻执行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通过列举典型案例引导相关人员从内心认同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在推动查明案件事实、促进服判息诉等方面的现实成效,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证人证言前后有变化的案件、证人证言对案件形成证据链具有关键性作用的案件、或证人证言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重大矛盾的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实行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关键事实、证据严重存疑,争议较大的案件,通过关键证人、鉴定人强制出庭作证接受质询,侦查人员就取证合法性作出说明等方式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从根本上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如我院审理的孔志明盗伐林木一案中,侦查人员应邀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对其侦查中取证合法性进行了说明,收到了良好效果。通过一年多的推动和实践,公、检、法三机关围绕证人出庭作证问题逐步达成共识,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积极性也有所提升,突出了审判程序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重要作用。目前,我院共有5起案件9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7名普通证人、1名鉴定人、1名侦查人员。完善法庭辩论规则。充分保障控辩双方的辩论权,让双方在庭审中把要说的话说明白,要讲的理讲清楚。完善当庭裁判制度。对当庭出示的证据是否采信、辩论意见是否采纳等情况,当庭作出判断;经过合议当庭阐述裁判理由,这也是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增加法院审理裁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改革以来,我院大量刑事案件实现了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率为达80.7 %。
三是强化人权保障理念,维护诉讼主体权益。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非法证据排除和证据合法性问题贯穿整个案件办理流程。将“排非”申请权告知印入送达起诉书副本,即便被告人或辩护人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也将证据合法性问题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保障被告人权益。改革以来,我院尚未有申请排非案件发生。完善保障辩护权制度。建立完善依法有效行使辩护权的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法律赋予律师的各项权利,建立律师通道和律师室,为律师的会见、通信和了解案件证据提供便利,保障律师在法庭上发表对案件事实、量刑情节的真实看法,确保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能够进入庭审中。依法履行指定辩护和通知辩护职责,及时告知被告人具有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并向其释明申请法律援助程序,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了“三个必须援助”:一是在审理多人共同犯罪案件时,少数被告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必须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二是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的,需与被害人进行协商赔偿事宜的,必须帮助联系看守所值班律师为其提供帮助;三是必须为盲聋哑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此外,切实强化庭审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统一规定在押被告人不再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四是注重强化媒体宣传,释放改革工作成果。加强与电视台、报社、网站等新闻媒体的合作,广泛宣传庭审实质化工作的重大意义和良好效果,让公众了解改革后的刑事庭审,增进公众对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认识和理解,强化司法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人民法院报》《北方法制报》《江城日报》《贵阳市政务网》《吉林法院网》等多家媒体对我院改革工作做法进行了相关报道。
五是发挥“智慧法院”功能,切实推进刑事办案信息化。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全面推进司法的网络化操作,如网上立案、视频庭审、网上处理涉案款项等,积极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摸索推广在看守所、执法办案单位等场所内庭审,推动案件信息共享及案卷无纸化流转,促进案件办理的简化提速。改革以来,通过与看守所视频连线,远程审理刑事案件15起。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1-29 16: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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