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为下列人员或单位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
  (一)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三)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六)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二、免交申请执行费的措施只适用于经济确有困难的自然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三、当事人申请减交、免交申请执行费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等书面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减免申请执行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提供足以证明存在减免申请执行费情形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