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金钱给付案件执行通知)
( )磐执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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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与 一案,本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号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年 月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 支付……款 元。
二、向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元。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 元,其他诉讼费用 元;申请执行费 元。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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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2 17: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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