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采取划拨存款措施裁定书)
( )磐执 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于 年 月 日向被执行人 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 。但被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 存款 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 判 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2 17: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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