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提取被执行人储蓄存款裁定书)
( )磐执 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于 年 月 日向被执行人 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 。但被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 的储蓄存款 元(写明本金及利息数额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 判 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2 17: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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