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轮候查封裁定)
( )磐执 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于 年 月 日向被执行人 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 (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 所有的 。
二、被执行人 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 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 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 年(月)。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 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2 17:30:28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