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预查封裁定书)
( )磐执 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于 年 月 日向被执行人 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 ,但被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执行人 所有的 。
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 年 ( 月)。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 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2 17: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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