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裁定书)
( )磐执 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 执 字第 号 ,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 ,现因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要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 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2 17: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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