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采取以物抵债措施裁定书)
( )磐执 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 于 年 月 日向被执行人 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 ,但被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或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 所有权的 作价 元,交付申请执行人 抵偿 。 [ 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或 财产权自本裁送达买受人 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 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2 17: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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