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追究擅自解除冻结款项造成后果的金融机构赔偿责任裁定)
( )磐执 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协助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 一案中,于 年 月 日,以( ) 执 字第 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 的款项 元,并向协助执行人 送达了( ) 执 字第 号冻结存款通知书。因协助执行人 擅自解冻,致使冻结的款项 元被转移。本院依法于 年 月 日向协助执行人 发出( ) 执 字第 号责令追回被转移款项通知书,协助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协助执行人 应在未追回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 承担赔偿责任。协助执行人 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 日赔偿申请执行人 清偿 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2 17: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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