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执行回转裁定书)
( )磐执 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 人民法院(或本院、或其他有关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关、文件名、案由、案号)撤销(或变更)。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回转的申请,要求 。(原执行法院依职权决定执行回转的,将“ 于 。”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执行回转的事实根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 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不能退还原物的,还要引用第110条),裁定如下:
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 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及其孳息 ;不能退还的,折价抵偿。
逾期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2 17: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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